近日,由北京市工商局起草的《北京市健身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》(以下简称《合同》)示范文本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。《合同》规定,消费者在办卡7天内拥有“后悔权”,如果后悔,可获得商家一次性退款。对此,南京市消协表示,支持这样的做法,并倡议商家主动参与。 据北京媒体报道,《合同》明确规定,消费者在支付预付费后7日内尚未持卡健身的,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,商家应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,这也就是所谓的“消费冷静期”。如果在健身卡的有效期限内,商家存在5种情形,双方协商不成时,消费者有权参照规定解除合同。这5种情形分别是擅自提高承诺的服务价格、缩短健身卡有效期限、减少承诺的卡内包含项目、关闭承诺的单店卡所使用的门店和增加限制健身卡使用的条件。 近年来,南京也时常发生健身会所突然“人间蒸发”,会员卡无法使用的例子。对于北京工商局的这一做法,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,“这是能更加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做法,我们提倡商家也这么做。” 但事实上,南京目前的健身行业,普遍推行的“行规”是:如果办了卡,想转让,一般需要再付给商家200元以上的“转让费”。至于退卡,就更难了。市民曹小姐去年花1000元在新街口办了张健身卡,却没能坚持去锻炼。后来她想退,却被商家指出,当初的消费合同上写明了不得退款。而消协负责人还表示,也有的商家在合同里写了可以“退款”,但却加上了一些前提条件,比如“如无正当理由,不得退款”,“什么是正当理由,什么不是正当理由,这中间怎么定义很难界定。” 据江宁区消费者协会介绍,南京也有一家健身会所推出了“7天后悔权”。据介绍,这家健身馆里,所有的会员在办卡7天内均可以享有“后悔权”,可以无条件退掉手中的健身卡。这样的做法,也给南京其他的商家带了个好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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